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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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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玉荣诉被告赵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70号 原告付玉荣。 被告赵连群。 原告付玉荣诉被告赵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玉荣于2015年6月23日以找不到被告赵连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70号

原告玉荣

被告赵连群。

原告玉荣被告赵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玉荣于2015年6月23日以找不到被告赵连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