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657-2号 原告任继华。 被告冯利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继华诉被告陈建辉、冯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继华以被告已还钱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继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继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继华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