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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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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继华诉被告陈建辉、冯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657-2号 原告任继华。 被告陈建辉。 被告冯利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继华诉被告陈建辉、冯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继华以被告已还钱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657-2号

原告任继华。

被告陈建辉。

被告冯利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继华诉被告陈建辉、冯利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任继华以被告已还钱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继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继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继华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