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02996-2号 原告任绪芳。 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绪芳诉被告孙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绪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绪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绪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2500元由原告任绪芳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