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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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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绪芳诉被告孙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02996-2号 原告任绪芳。 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绪芳诉被告孙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绪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02996-2号

原告任绪芳。

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绪芳诉被告孙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绪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绪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绪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2500元由原告任绪芳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