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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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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薇诉被告焦秀林、李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46号 原告刘薇。 被告焦秀林。 被告李和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薇诉被告焦秀林、李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46号

原告刘薇。

被告焦秀林。

被告李和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薇诉被告焦秀林、李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薇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