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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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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庆山诉被告耿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193号 原告宋庆山。 被告耿在钦。 被告杨艳红。 原告宋庆山诉被告耿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庆山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经将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193号

原告宋庆山。

被告耿在钦。

被告杨艳红。

原告宋庆山诉被告耿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庆山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经将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庆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