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350号 被告贾贝贝。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奇诉被告贾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孙明奇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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