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382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霞诉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俊霞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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