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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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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慧兰诉被告王红、吕红艳、宋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李慧兰。 委托代理人徐继勋。 被告王红。 被告吕红艳。 被告宋鸿山。 原告李慧兰诉被告王红、吕红艳、宋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李慧兰。

委托代理人徐继勋。

被告王红

被告红艳

被告宋鸿山。

原告李慧兰诉被告王红、吕红艳、宋鸿山民间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