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仰坤。 被告牛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张仰坤、牛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仰坤、牛玉玲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张仰坤、牛玉玲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仰坤、牛玉玲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