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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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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敏诉被告张仰坤、牛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张仰坤。 被告牛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张仰坤、牛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仰坤、牛玉玲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张仰坤、牛玉玲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仰坤、牛

被告张仰坤。

被告牛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张仰坤、牛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仰坤、牛玉玲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张仰坤、牛玉玲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仰坤、牛玉玲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