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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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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洪涛诉被告文杰、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管洪涛。 被告文杰。 被告李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洪涛诉被告文杰、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文杰、李永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文杰、李永亮应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洪涛

被告文杰

被告李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诉被告文杰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文杰、李永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文杰、李永亮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文杰、李永亮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管洪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