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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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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欢欢诉被告高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84号 原告宋欢欢。 被告高飞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欢欢诉被告高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欢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欢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84号

原告宋欢欢。

被告飞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欢欢诉被告飞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宋欢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欢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宋欢欢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