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04097号 原告郭西甫。 被告赵建生。 原告郭西甫诉被告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西甫诉被告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起诉要求赵建生偿还金利服装厂借款,提供的证据为单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摘由98、99年现金陆万元正,大写总单据2张负责人郭西甫,经手人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公章)”,本院认为郭西甫非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西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