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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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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建诉被告牛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341号 原告赵建。 被告牛恩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诉被告牛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341号

原告赵建。

被告牛恩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诉被告牛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