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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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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美元诉被告王娟、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王娟。 被告王静。 原告白美元诉被告王娟、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美元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娟、王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

被告王娟

被告王静

告白美元诉被告王娟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美元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娟、王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王娟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同时,担保人王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娟、王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王娟、王静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今借到白美元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利息:贰分整,每月30日之前付利息,从2014年4月30日-2015年4月30日1年整到期,按时还款,如违反条例按加倍执行,借款人:王娟,担保人:王静,410928198305071300濮阳县柳屯镇黄昌湖村303号,2014年4月30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王娟向原告白美元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王静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的事实,有被告王娟、王静给原告白美元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后,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静在担保人处签字,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娟偿还原告白美元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静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