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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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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洪诉被告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61号 原告王小洪。 委托代理人张东。 被告万江。 原告王小洪诉被告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洪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61号

原告王小洪。

委托代理人张东。

被告万江

原告王小洪诉被告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洪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7日,2013年5月29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2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万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被告万江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小红现金两仟元整,借款人万江,2013.5.27”。2013年5月29日,被告万江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小红现金两万元整,借款人万江,2013.5.29”。借条上的“王小红”系笔误,为原告王小洪本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万江向原告王小洪借款22000元未还的事实,有被告万江给原告王小洪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后,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万江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原、被告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可自其明确主张债权之日起即起诉之日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江偿还原告王小洪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小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