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薛祖琴与被上诉人黎炳锋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祖琴,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祖琴,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炳锋,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薛祖琴因与被上诉人黎炳锋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黎炳锋居住地和经营做生意都在金水区黄河东路与东三街交叉口海鲜大排档。同时,被上诉人黎炳锋在郑州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在郑州市居住超过1-3年以上,否则,经济适用房不会获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金水区法院或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黎炳锋向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其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县杜良乡金寨村。因黎炳锋户籍所在地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