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地址郑州市。 负责人张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金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为本案拆迁补偿的地方现在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