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长山,男,汉族,1949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公园世纪大酒店别墅1。 法定代表人徐子领。 上诉人路长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向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保证人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25层B户,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因原告没有起诉保证人而否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保证人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