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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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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滨与被上诉人陈冬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滨,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生,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赵滨因与被上诉人陈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滨,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赵滨因与被上诉人陈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郑州市上街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之间系离婚纠纷,原审被告赵滨经常居住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茜城花园社区乾宏领袖空间小区4号楼706室,属于郑州市中原区,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