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良,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袁兴华。 上诉人陈素良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是公民而不是法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原被、告签订合同所施工的工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