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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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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燕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99100004678(1-1),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 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99100004678(1-1),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

上诉人河南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假意磋商,抢先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已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福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因此,本案应移送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