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霞。 原审被告周现军。 上诉人郭军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富、原审被告周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一组,户籍地在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附18号院70号,都不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辖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郭军霞户口所在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3号楼2228号,属于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