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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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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君与李占记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君。 上诉人李占记因与被上诉人李兰君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15号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君。

上诉人李占记因与被上诉人李兰君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向惠济区法院提交的《借据》第三条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自愿接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约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管辖权的明确约定,约定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管城回族区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约定无效。原审被告李占记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