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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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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火成与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虞瑞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火成。 原审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虞瑞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火成。

原审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际强。

上诉人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火成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两份《合同》,即《工程施工合同》、《维修合同》。《合同》约定出现纠纷,在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虽然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合同标的额为27000元。而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53900元,主要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热电厂6#、7#锅炉脱硫技改项目零星委托工程》引发的纠纷。上述合同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