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关秋阁。 上诉人关秋阁起诉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雪梅、张丽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金水区裁定不予受理后,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但原审法院没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督促金水区法院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