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05100034636(1-1),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敏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豆玉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改。 上诉人河南亚帮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敏杰、豆玉英、何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金水区,请求裁定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