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晶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才。 上诉人杜晶波因与被上诉人周才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立案依据是欠条,双方主张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没有持有合同,因此,不存在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黄骅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工程桩基地点在中牟县,故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