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邦,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靖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供电段。 负责人柳明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张中青,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铁路局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件是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供电线路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是铁路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宜。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不是因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