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月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雪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雪艳。 原审被告张学臣。 上诉人朱军民、朱文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上蔡县,本案的管辖权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郑州市中原区辖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