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彦丽与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丽。 上诉人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彦丽民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丽。

上诉人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彦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合同应确定贷款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在金水区将借款转给上诉人,该借款合同履行地在金水区,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执,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借款方或出款方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上诉人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原审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