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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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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与河南省万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怡和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涛。 原审被告河南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涛

原审被告河南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王刚。

上诉人河南省万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涛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所诉非合同纠纷。本案是因建造不动产房屋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不动产纠纷。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许昌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河南省万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