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翔。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翔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实际上,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金水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1幢(中科大厦)2207号,位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