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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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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云与刘汉超、曾玉娥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云。 原审被告曾玉娥。 上诉人刘汉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091-1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云。

原审被告曾玉娥。

上诉人刘汉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0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地及双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与原审法院没有实际联系,本案应在被告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违约、违法、发生纠纷等现象,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明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