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霞,;。 原审被告张倩。 上诉人李恒飞、张倩因与被上诉人张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条中的约定管辖不是上诉人书写的,不能视为双方的约定,上诉人户籍地在河南省原阳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被告约定发生任何纠纷,应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故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