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