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步家中。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总经理。 上诉人王玉生因与被上诉人步家中、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1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