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国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双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孙彩霞。 上诉人智国强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债务纠纷,纠纷双方无任何合同。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案件,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付款行是平安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