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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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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411400000002219(1-8),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欧瑞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411400000002219(1-8),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0010037967-1/1,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请求将本案移交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