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5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幼儿师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予,校长。 上诉人刘红霞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幼儿师范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丽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凯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