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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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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8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日依法受理。因被告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在刑事案件审

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8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日依法受理。因被告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下发(2013)宛龙七民初字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2014年4月29日原告王某某以被告陈某某刑事案件已审理终结为由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南阳市看守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19日在河南省禹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5月9日生育女儿,取名陈果果。自从原、被告结婚以来,常为家庭琐事生气,性格也不和,现在分居已经两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陈果果由原告抚养。3、因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只有债务,且债务与原告无关,故不要求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1、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陈果果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婚后无共同财产,外债都是被告自己所致,与原告无关,债务大概有2000多万元,记不清具体数额,知道已经起诉法院的有王长林100多万元;杨玉江50万元;李德保52万元;杨纪杰170万元;李广强90万元左右;梁建群50万元左右;其他的记不清了。一切债务都由被告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19日在河南省禹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5月9日生育女儿,取名陈果果。2012年7月12日被告陈某某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申请注册成立南阳市卧龙区杨树岗迪根养殖场,注册号411303200000381。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投资人为陈某某,企业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杨树岗村,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水产(特种养殖除外)、林木种植等。原告现以与被告分居已经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另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2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龙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陈某某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陈某某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00042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被告陈某某现在监狱服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刑终字第00042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已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抚养婚生女陈果果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明确表示同意。因此本院对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抚养婚生女陈果果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作为陈果果的父亲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但是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某某的迪根养殖场问题,该养殖场系原、被告双方婚后由被告陈某某个人申请注册成立的独资企业,是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但因被告陈某某在与原告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犯诈骗罪被判刑十一年,欠有大量外债,数额特别巨大,本院现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姓名、人数以及欠款数额,且涉及刑事犯罪部分民事无权处理,并且有众多债权人现正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本案不予处理,待债务明确后,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女陈果果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陈某某不负担抚养费,待陈果果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 宏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