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蒋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志勇

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原告蒋某某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7月1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争吵,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近日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行为,且脾气暴躁,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的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争吵现象存在,但不存在家庭暴力和赌博恶习,偶尔有打牌、上网与异性聊天现象,但只是在工作之余进行的,我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种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1日在南阳市高新区事业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生气现象,现原告蒋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保证书、聊天记录、车票若干等以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已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合法婚姻,应依法予以保护。现原告蒋某某请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因原告蒋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丁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蒋某某请求解除与被告丁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都应当理性对待问题,静下心来相互查找矛盾根源,相互沟通,检讨各自的不足,双方应本着相互关心、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心态和谐生活,不能为一些家庭琐事,生活小节相互指责,双方对家庭事务通过及时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