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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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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杰勇与被告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沈杰勇,男。 原告陈子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杰勇与被告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杰勇于2013年12月23日以提供不出被告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沈杰勇,男。

原告陈子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杰勇与被告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杰勇于2013年12月23日以提供不出被告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杰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杰勇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