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赵荣敏,女。 原告王延丽,女。 委托代理人任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晓,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庄冬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与被告朱文全、庄冬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于2014年11月4日以被告不再侵占原告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负担。 审判长 康 宏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