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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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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与被告朱文全、庄冬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王振华,男。 原告王振清,男。 原告赵荣敏,女。 原告王延丽,女。 委托代理人任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晓,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振华,男。

原告王振清,男。

原告赵荣敏,女。

原告王延丽,女。

委托代理人任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晓,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文全,男,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庄冬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与被告朱文全、庄冬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于2014年11月4日以被告不再侵占原告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华、王振清、赵荣敏、王延丽负担。

审判长 康 宏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