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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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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振敏诉被告李建党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王振敏,女。 被告李建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敏诉被告李建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敏于2014年6月17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王振敏,女。

被告建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敏诉被告建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敏于2014年6月17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振敏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