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14号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负责人郭金兵,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超于2014年8月7日以和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二组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王永超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进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