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甘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齐某某(曾用名齐正龙),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某某(曾用名齐正龙),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敏于2014年5月23日以被告齐某某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进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