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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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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闫某某,男。 被告代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代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