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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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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莉与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马莉,女。 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居朝,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莉与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莉于2014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马莉,女。

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居朝,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莉被告南阳市淯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莉于2014年10月31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莉负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