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勇。 原审被告邹志杰。 上诉人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勇、原审被告邹志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诉案件工程所在地在新郑市,新郑市为合同履行地,同时被上诉人并不存在与上诉人的转包合同关系。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之一的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丽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凯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