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军强,系郑州市管城区圣一物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审被告李红东。 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军强、原审被告李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李红东住所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5号楼2单元2105号,属郑州市二七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